2022-08-11 02:30:07
导语:
古人常说:“微不可不防,远不可不虑。”
这句话对于那些在外的独身女性十分重要,如果女子在外工作的时候轻易相信他人的话,对他人的细微的动作没有在意,那么就很可能会遇到不可预料的事情。
失恋醉酒
2019年6月,上海的周女士(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因为和男友刚刚分手心情郁闷,便独自一人去酒吧喝酒。
她希望借酒消愁,早日走出恋爱的阴影,可没成想正是这次酒吧的经历,让她的人生产生了阴影。
周女士在喝酒的过程当中遇到了三名男子,这三人看到周女士独自一人借酒消愁,便主动走了过来。
但实际上三人都是图谋不轨,周女士因为醉酒并未在意这些细节,便与对方喝了起来。
而这三名男子很明显是有意地灌醉周女士,没过一会儿,周女士便彻底喝醉了,但她还是要回家。
于是,这三名男子便主动上前要求送周女士回家,周女士当时并未表示拒绝。三人叫了出租车,很快,周女士在三名陌生男子的陪同下来到了家门口。
当她进入卧室的时候,发现其中的一名男子李某正在其身后尾随他,还对他做出一系列的挑逗行为。
周女士对此试图进行反抗,可最终还是被李某QF。
结局
与此同时,另一名男子刘某也来到了床边,准备对周某实施二次QF。周女士当时感到十分恐惧,便大喊着要去报警。
听周女士说完之后,三名男子感到十分恐惧,便连忙穿好衣服离开了周女士的家。三名男子走后,周女士过了很久才镇定下来,拨打了报警电话,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警方。
根据周女士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控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三名男子是否都涉嫌QJ呢。
很明显在周末回到家之前,这三名男子并未对其实施过实质性的QF行为,并且三名男子送周某回家也是得到了周某的同意。
而QJ罪则指的是要违背妇女的意愿,利用威胁,暴力等手段。
周女士在进入卧室当中的时候,李某借周女士醉酒之机,对其实施QF,在这一过程当中,周女士曾试图反抗。
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受到了李某的QF,因此李某的这一行为已然构成了QJ罪。
而另一名男子刘某在继李某之后试图对周女士进行第二次QJ时,发现周某已经清醒,并且在听到周某要报警时慌忙的逃离现场。
因此他的行为属于QJ未遂,故而刘某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
本案中,周女士被三名男子送回了家,却遭到了李某的QF,使得周女士受到了QF。其余两人在听到周女士报警的话后就慌乱逃跑,属于QJ未遂。
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QJ既遂的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处罚方法: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QJ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QJ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结合本案来看,周某在被李某某QF时曾试图选择过反抗,但由于醉酒以及男女力量的悬殊,李某某最终得逞,但实际上整个过程周某并不是自愿的,李某某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属于QJ罪的既遂。
而他的同伴刘某某在第二次实施QF的时候因为周某醒来,出于畏惧心理便慌忙逃走,因此他的行为属于QJ未遂,法律上对于此类未遂犯,可以比照上面QJ既遂犯的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QJ未遂始终没有达到QJ既遂的危害程度,所以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对QJ既遂比较轻的处罚。
但这并不是说QJ未遂就不用处罚,毕竟QJ未遂也是触犯了刑法。
QJ未遂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公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李某犯了QJ罪,其余两人是QJ未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两人属于QJ未遂,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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