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8 18: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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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张昌华)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送达了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将车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喻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车辆及租赁损失共计3.2万余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今年4月1日,刘某某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将租赁车辆转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喻某某驾驶,对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过错,酌定依法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喻某某是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使用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仍驾驶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喻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434.45元。
同时,该判决书将执行通知前置。判决书内附“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恩施日报)
文章来源:恩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