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6 12:00:30
实在无耻!男保安色欲熏心,竟然穿内裤查岗!
发现女保安违反公司规定在执勤其间打瞌睡,竟然趁机以向公司主管上报女保安违反公司规定以对其处罚为由,提出与女保安发生性关系,没想到就这一举动,男保安蹲了班房吃牢饭,并损失人民币60000元。
(案例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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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事发广东中山,女子小贺(化名)在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那段时间她被安排到公司售楼处站岗执勤,小刘的上司也就是保安队长曾某是一名瘦削的中年男子,这段时间也常与小刘在同一处售楼处执勤,每隔一段时间都会过来查查岗。
这一天又是轮到小贺值夜班,一直到凌晨时分小刘一阵困意袭来,实在撑不住了就想在岗亭里睡一会,没多久就睡觉了。
正在睡得正香地时候,她被人摇醒了,她抬起头一看,原来是保安队长曾某,她不好意思地起来想解释解释,但当她定神往曾某身上一看的时候顿时脸上通红,气氛异常地尴尬。
曾某竟然全身上下近乎赤裸,下身只穿着一条紧绷绷的三角内裤来查岗!
曾某就这样竟然像没事一样把男性的特征赤裸裸地在小贺面前展示着,脸不红心不跳,但那异样的眼神从小贺的下身一直扫到上身,直把小看贺得浑身直发毛,小贺又害羞又紧张,都不知道如何应付这场面,她无法理解这个保案队长怎么会只穿条内裤来查岗的,尴尬之余她转身想离开回到岗位去,这时保案队长却怒斥她违反公司规定,在执勤时睡觉,叫她进办公室来。
小贺没办法,谁叫他是队长呢,只好跟着曾某进了办公室,这曾某就这样穿着内裤坐在办公椅上把小贺骂了一通,而小贺的视线一直不敢往前看,一直扭转身子看着侧面墙角听着曾某的训斥,脸却像火烧一样的烫,三更半夜的,一个男人几乎赤裸地在自己面前,这还是自己的上司,那得多尴尬呀,她恨不得马上逃离。
这时曾某说,这种情况要是向公司主管知道,小贺估计得被处罚或炒鱿鱼,小贺听了也是有点担忧的,她说希望队长别向上报告,自己以后注意就是了。
这时的曾某口气缓了下来,竟然站了起来走向小贺,神情极其猥琐,他把身子往小贺身上凑,手脚还不老实起来,直接就搂住了小贺,他说不向上举报可以,条件就是要和小贺发生性关系。
小贺被曾某这一举动吓得连连后退,她躲开了曾某的搂抱,拒绝了曾某的要求,并说自己是有丈夫,不能做这种事情。
但曾某这时性欲高涨,他再次把小贺搂抱住,并开始威胁小贺,如果不答应就直接向上级主管举报她执勤在睡觉的事情,小贺犹豫了一会,表面没有再挣扎,内心却在犹豫不决做着思想上的极力抗争,曾某趁机把小贺按倒在沙发上,小贺最终还是用力推开了曾某,并表示不能答应曾某。
曾某还不死心,再多次搂抱小贺,并想说服小贺答应此事,但是小贺坚决拒绝他,把他搂抱自己的手给拿开,要离开了曾某的办公室,曾某被小贺拒绝多次后,也没有敢使用暴力来强行与小贺发生性关系,看小贺坚决不同意并执意要离开,他也只好放开了搂抱小贺的手,让小贺离开,小贺随即逃离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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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贺出来后惊魂未定,一整个晚上都在担心吊胆生怕保安队长再过来找个理由叫她到办公室去,幸好后来保安队长并没有再找她的麻烦,但是曾某的种种非正常行为让小贺非常地后怕,谁知道以后还会不会继续发生这种事情,万一哪一天他硬来的话,自己不被侵犯了?
想到此处小贺在第二天就向主管申请调换班次,并且滋生了辞职不干的想法,回到家里还把这件事情告诉了丈夫,与丈夫商量是不是应该辞职,小贺丈夫听了火冒三仗,这个曾某实在太无耻了,要走的应该是曾某,而不是小贺,丈夫建议直接报警。
最终小贺选择了报警处理,最终曾某在办公室被抓获归案,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侵害贺某的全过程,但是曾某坚持称自己并没有把强奸行为付诸到具体行动上,他是在中途就放弃了,应当属于“强奸终止”而不是“强奸未遂”,并且其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因此应不予刑事处罚,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曾某主张,最终曾某赔偿小贺精神损失费60000元整,获得了小贺的谅解书,最终法院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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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讲法律事,至于曾某故意穿内裤巡查的行为是否存在扭曲的性心理问题我们暂且不讨论,我们回到法律问题上来,来讲讲法院对曾某最终的判决的法律依据。
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之下,违背妇女主观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有两点,第一是发生了实际性的性关系,第二是违背了妇女的主观意愿。
本案事实:本案中曾某所阵述其只是对小贺进行搂抱,意图说服小贺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随即以向上级主管举报其执勤间睡觉为要胁,意图与小贺发生性关系,小贺依然拒绝,最终曾某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继续对小贺进行压迫,而是放走了小贺,其意图强奸的行为中止,属于个人主观上的自动放弃。
那么根据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曾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并不能判定为强奸罪。
那么就这里会有个疑问,那么曾某是属于“强奸终止”还是强奸未遂”呢?
《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规定:
犯罪终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出于良心发现或者出于其他主观意识上的意思表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继续进行。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因为行为人自身的客观问题而未能完成犯罪(例如强奸过程中,无法勃起而无法进入女方体内),而并非出自于行为人的本意。
两者共同点是:他们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两者区别点是:犯罪终止可以发生在犯罪尚未实际性开始(例如强奸行为,还没有发生实际性的性行为),并且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停止;犯罪未遂是发生在犯罪之后的(例如实施强奸行为,已经发生了实际性的性行为,例如男性阴茎已经开始接触女性阴道,但是因无法勃起而不能进入)。
所以在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人主观上的原因如良心发现放弃了犯罪,是强奸中止;由于犯罪人因客观上不具备强奸的条件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强奸未遂。中止是能完成或可能完成而主观意志不去或放弃完成,即能而不为;未遂是客观原因致使犯罪过程没有完成,想为而不能为。
本案事实:回归到本案,曾某意图强奸小贺时,小贺坚决不答应并多次拒绝了曾某的搂抱,最终曾某出于对法律的惧怕,又或者是良心发现,最终没有对小贺进行侵犯,而终止了犯罪行为,其行为仅限于对小贺进行搂抱,虽然在当时的环境与条件下,曾某要是继续对小贺实施性侵犯很大可能是会得逞的,因为当时小贺的反抗处于害怕担忧状态并不强烈,也没有大声呼叫,但是曾某随后还是放弃了强奸小贺的意图,松开小贺让其离开办公室,这完全是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因此曾某最终并没有因犯强奸罪或强奸未遂进行处罚,而以强奸终止而进行处罚。
如何量刑:
强奸罪是重罪,一般都是从重处罚的,犯强奸罪的如果没有其实加重量刑情节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终止的会比未遂犯更轻些。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终止的,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刑事处罚,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那么本案中曾某是否要接受刑事处罚,就得看其行为对小贺是否造成伤害,本案中事件发生之后,小贺的表现在精神上受到了比较严重的打击,从其表现来看,精神上的损害是不可忽视的,因此不能认定曾某的情节较轻,不能免除其刑罚。
最终曾某向小贺赔偿了6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得到了小贺的书面谅解,获得了从轻处罚的要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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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对在职场中的女性有警示作用。
身在职场要是遇到性骚扰等不法侵犯时应当坚决拿起法律作为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委曲求全,要知道在职业中的性骚扰都是些欺软怕硬的主,你的软弱并不会得到他们的同情与怜悯,他们只会把你当软柿子捏,你退一步未必能换来海阔天空,很大可能等来的却是他们的得寸进尺。
也只有当你吡起你的獠牙的时候,这个世界才会对你和颜悦色起来。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欢迎讨论。
延伸阅读:
22岁女教师看黄色网站被同事发现遭威胁多次发生关系
导语
“食者,性也”人有七情六欲,任何一处情感得不到满足与释放都会对生活,对心理造成伤害。在性这方面,许多人坦然面对,有些人远远避讳。性虽然能愉悦身心,但也是把双刃剑,会激起内心所有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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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使得有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望,迫切地希望通过一些黄色网站来得到心理安慰,今天要分享的就是一个女教师浏览黄网被发现后,罪恶蒙生杀人的案例。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某中学一名30岁男教师王某被残忍杀害在公寓内,通过法医鉴定,王某被钝器敲击头部,失血过多致死,其性器官被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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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者家中警方发现了一把带血的小刀和烟灰缸,应该就是凶手作案的工具。根据现场的痕迹,警方猜测凶手与死者发生冲突后被残忍阉割,随后又用烟灰缸敲击头部致其死亡。
频繁的通话
案发现场很凌乱,一些证物也全都摆放明显,可见凶手逃离十分匆忙,警方推断凶手心理素质应该不强,很有可能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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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人的手机通话中,警方查到了一个在一周之内共通话21次的记录。随后证实了死者频繁联系的人是一名女同事名叫彤彤,刚刚毕业转入工作不久,且已经有两天没正常上班了,警方的方向一下清楚了起来。
调查过程
警方在彤彤的家中并没有发现彤彤的身影,不过,彤彤的家中也显得十分凌乱,和案发现场的凌乱出奇的相似。
彤彤似乎已经逃走,但是并未携带随身物品,就连手机也放在了家中。警方发现,彤彤什么都没拿走但却把放在桌角处的笔记本电脑带走了,旁边还有刚拔掉的线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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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今年刚入学校进行工作,和死者在一个月前转入一个办公室认识死。据学校其他老师说,两人在学校内都不怎么沟通,只有工作上的事情才会有所交谈。
警方在彤彤的手机内发现被害人曾多次威胁彤彤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似乎掌握着彤彤什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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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彤彤的手机浏览记录中无意发现其多次浏览黄色网站,一个单身女孩子浏览黄色网站,随后被以此相要挟,真相仿佛又近了一步。
多次侵犯,心生罪恶
另外一路警方调动网络得到信息,彤彤在100公里外的小镇上现身,随即警方对其展开抓捕。
彤彤22岁,与被害人认识不久,在学校内和被害人担任一个班级的管理。据彤彤交代,自己因性欲激发,有没有伴侣,想通过利用手机和电脑看一看黄色网站,以得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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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次在办公室王某想利用电脑批改作业,于是就擅自用了彤彤的笔记本电脑,王某无意间发现彤彤的电脑中有大量的黄色视频和黄色网站的浏览记录,随即“拍照留念”。
日后,王某多次以曝光视频为由威胁彤彤与其发生性关系,一两次彤彤忍气吞声,后来王某更是往彤彤家中带了一些情趣用品,与彤彤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彤彤便要求王某删掉自己浏览黄色网站的证据,而王某却称彤彤为自己的泄欲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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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彻底蒙生罪恶,5月6日,彤彤以内心饥渴为由主动要求在王某家发生关系,可没想到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彤彤用水果刀对王某性器官阉割,王某忍着剧烈疼痛蹲在原地,彤彤顺势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拍向王某,最后王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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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彤彤则慌忙地逃离现场,为了不留自己看黄网站的证据,迅速删掉了王某手机中的照片,拿上自己的电脑企图远走高飞。
律师观点
彤彤因观看黄色网站被王某发现,王某以此威胁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彤彤在被王某的言语刺激之下,蒙生杀人欲望,主动以发生性关系为由杀害王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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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主观杀人因受王某长时间侵犯蒙生杀人想法,意图明显,客观杀人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彤彤对王某性器官阉割,又将其杀害,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属于严重犯罪。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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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王某多次以“证据”威胁彤彤,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在王某威胁过程中,强制与彤彤发生性关系,王某的行为还涉嫌暴力威胁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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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已触犯法律,彤彤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王某勒索,强奸自己的行为,但彤彤选择为了名声忍气吞声,最终在言语的刺激下,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违法犯罪,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当我们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将损失降至最低。一味地忍气吞声,在给犯人快感的同时,也加深自己内心的黑暗,这种伤害是不可逆转的。